土地
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的征用、拆迁及劳动力安置等工作,统一由当地政府负责进行。
2、土地开发费按实际开发成本收取。
3、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可免缴耕地占
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
使用权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6年起5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4、外商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其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5、中方以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其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性质的,可免缴土
地使用费10年。
6、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
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允许将已建成经批准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合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
偿转让给外商。国内投资建设经营现有交通基础设施可作价入股,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现有
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或延伸建设,转让经营权的期限一般在20年内,最长不起过30年。
8、土地使用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每年每平方米1~10元。 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
业五年内免收,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的50 %收取。 外商投资的农、林、牧、养殖等开发性
企业,与乡镇企业合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内免收,自第十一年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50%收取。
开发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和其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一律免收土地使用费、经
批准,还可以减免土地开发费。对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成片开发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再免收土
地使用费十年(含建设期)。
9、外商投资企业经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受让的土地,可规定依法进
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可一次性规划,分期出让使用。外商投资
企业还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予约用地,在预约期内,有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优先权。水、电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综合电价,每年公布一次。
对在我县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电配套建设等附加费用。
免收所有外商独资工业企业的水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
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用,经企业申请,有权部门批准,可
予以部分返还。返还部分用于老企业的发展。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其他优惠。华侨,港澳台同胞以
个人名义,经其举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以他们与外国厂商共办的企业 和其他组织在我区投
资的企业,除了享受以上各项优惠外,还可享受发下待遇:
1、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属于老企业改造的可免收土地开发费。
2、对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因投资需要购置或建造的自用住房,免收城市房地产税5年。
3、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县定居后,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优
惠待遇。
4、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可在其投资的企业内优先安排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就业。引进先
进技术,投资经营我区急缺或急需的工业项目,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中间介绍上述项
目,可按其投资数额准其少量亲友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5、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采取 “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给予照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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